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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方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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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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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感謝您的答覆,公司及王姓員工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沒有提出告訴,就永遠不能提出告訴了嗎?另外,公司在離職切結書要我切結,爾後不得散佈任何不利公司的言論;請問:

    (1) 如果爾後散佈不利公司的言論,是公司明顯違法的事實,例如電腦軟體版權不足或逃漏稅,公司還能告我違反離職時的切結嗎? 或要求我返還離職時,所發的額外慰問金?

    (2) 在法律上,公司前述違法的事,還能透過離職切結要我封口嗎?

    (3) 公司在協議及切結文件上,將此筆離職時額外給的錢稱為慰問金,有什麼陷阱或對我不利之處? 

    因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切結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