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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zxs 103-03-21 15:27

你好,我想詢問

因為公司想辦活動,然後購買LINE娃娃來當贈品贈送

購買娃娃的地方是網拍網拍的人說這是正版擁有版權

這樣子是否我可以直接買來  當門市的活動贈品贈送呢?

還是說這還得跟line公司 洽談授權費用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21 17:22

您好!如果賣方未真正取得授權,您買侵權物來當贈品贈送,仍可能侵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請求對方出具證明,為具有版權之物品;亦可向版權商詢問對方提供是否為具有相關版權之物品,避免侵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llenlee 103-03-05 11:40

早在2009年以前我為 得捷(股)有限公司 的小美編,為公司設計網站,

公司網站的圖檔有購買圖庫光碟,

但無奈公司在2010年因債務問題,各部門拆開成各個小公司,

而我當初依照上級吩咐,網站內容只更改公司名稱跟地址電話,而我也在2009年後離職

日前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跟新公司發出著作權聯繫函,

將相關購買證明文件提供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註冊手續

問題是 得捷(股)有限公司 早在2011年結束營業

新公司也搬了兩次家,根本早就無法尋找當初購買的圖庫光碟來進行註冊手續

請問我以及新公司會觸犯到版權問題嗎?以及如何將新公司的圖庫版權合法化?

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圖檔是屬合法取得,則需找出原始之資料出來證據,但依您所述,目前要找出恐有困難,而著作權侵權,仍可經由協商來解決,建議可以與對方先行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lenlee 103-03-05 12:11

 那請問我重新買光碟再用新的註冊碼註冊可以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似亦為一與對方協商之方案之一,可加以提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llenlee 103-03-05 22:02

再請問:
責任歸屬要由誰負責呢?

謝謝各位!!

沈恆 (沈律師) 103-03-06 05:28

您好!數年前已經購買如果真是事實,那就不會侵權,並不會因為已遺失無法註冊而改變,另也可以請賣方協助找出當年購買資料。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1-13 03:39

自製影片+背景音(有版權) PO網.

是否適用著作權第五十五條(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 可以PO

Mita 102-12-19 15:22

請問使用部落架網站的時候,不小心誤用了有版權的圖片,
版權所有者告知後,雖然已將圖片拿下了,
版權所有者仍然要求賠償,若不賠償就會提告

但是因為是不小心誤用的,經告知也立即處理將圖片拿下,
請問這樣對方仍可提告嗎? 該如何平息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仍可提告,最好的方式或許能跟對方談談是否願意和解,當然和解應簽署和解書,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10-21 18:49

你好,本公司打算成立一個折扣卡地圖網站,因此招募法務人員以下附件是合約內容,麻煩你提供法律意見及需要修改建議

1.目前本公司所招募之業務是以網路公開尋找並以簽訂特約商店數目並以獎金方式發送酬勞,且業務並不代表公司,這樣所簽屬之合約是否會有法律問題?或隱憂?及注意事項已詢問過律師:審核還是需要經過公司,所以應該是不會有太大問題

2.將網路上已公佈之店名電話移至我們網站有否會有侵犯版權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最好先確認一下您們的契約內容,業務雖然不代表公司,但可能會有表見代理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10-21 17:37

你好,本公司打算成立一個折扣卡地圖網站,因此招募法務人員以下附件是合約內容,麻煩你提供法律意見及需要修改建議

1.目前本公司所招募之業務是以網路公開尋找並以簽訂特約商店數目並以獎金方式發送酬勞,且業務並不代表公司,這樣所簽屬之合約是否會有法律問題?或隱憂?及注意事項已詢問過律師:審核還是需要經過公司,所以應該是不會有太大問題

2.將網路上已公佈之店名電話移至我們網站有否會有侵犯版權問題?

monica 102-10-15 13:52

1.曾經在百貨業行銷設計課做過設計,百貨業設有法務部,各種商標商品促銷活動…等,均要通過法務取得合法性,文宣設計的商標著作權也是,設計課有購買合法圖庫,但是極具爭議性的地方是,有些文宣品可以直接放現有的圖庫,另外一點是曾經被主管告知不能直接使用圖庫,只能當作參考,必須加以修改才能法置在文宣品上,不然會有圖庫專門的公司會派人搜尋各大商業賣場或是商圈尋找是否有廣告海報等文宣品,直接使用圖庫而違反圖庫商標著作使用權

    爭議性一 : 既然是合法購買(合法消費購買權),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爭議性二 : 如果必須加以改造加工,就等於改一個跟原始圖庫很相似的,主觀角度涉嫌抄襲?

 

2.曾經在一家廣告公司擔任美編,廣告公司的性質要求創意,速度上要求時效性及對短時間內

給顧客最好的東西,所以廣告公司購買圖庫是正常現象,但是發現廣告公司均多數使用大量

的圖庫特效來加以編排完成稿件,圖庫有分( AI , PSD , EPS , JPG …等 ),期中的PSD檔更有多

位明星的代言產品宵象,主管提到,如有需要明星或是模特兒的照片,直接取出來就可以直接

做,任何東西可以不需要加以修改,廣告公司都是走這樣的性質多年

    爭議性一:如果截取某位明星的宵象圖任意使用到某個廣告製作物上,很容易讓人誤解這個明

             星是否也代言這項廣告或產品 ?   合法性是否 ?

 

綜合以上不同公司性質的設計 (百貨公司的行銷設計課) (廣告公司)

案常理前者是大企業,後者是專門公司,對於文宣創意上的合法性應該都會很謹慎

但是在使用上卻有極大的出入

●圖庫來源 (美國,大陸,歐洲,台灣…均有) 使用權限在哪裡?

●有人(設計師) 說不能使用,或是要使用必須加以改造

  也有人(設計師) 說可以使用,因為已經花錢購買,但是有使用的簽約書與使用年分權限?

●假設圖庫不能直接使用,為何在書展,設計展,均會有販賣圖庫的廠商,每一本圖庫也沒有標示

  (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 等字樣,圖庫還有附光碟,這樣子在購買後

  看的人在使用上會有能不能使用?   或使用權限問題?    有點遊走在智慧財產法律邊緣

 使用圖庫會不會構成著作權的重製罪或改作罪,主要還是要看當初買的時候,雙方契約約定的內容而定。如果對方授權可以重製、改作並對外發表,那就沒有上述犯罪的問題。反之,如果沒有授權重製或改作,買進來只能放著觀賞,不能隨便改作或重製。

monica 102-10-09 09:14
1. 若是公司不同意設計部門採買合法專業圖庫,認為會增加預算,還要求設計師上網截圖並重新合成來使用,是否涉及版權違法問題?


2. 向上溝通的部分,設計師應該要如何讓企業了解著作權的重要與平衡製作成本開支呢?

請提供出處、法規、刑責那一章那一條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敘情形,會有觸犯著作權法之虞,而公司的部分,刑事上仍會有責任,此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民事上,公司也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nodark 102-09-29 12:49

我被國內電影版權提告 但我下載的為大陸版本(簡體字) 內容可能也不完全一樣 可能片長會有點不同

請問台灣版權商有權告我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仍會構成侵權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郭先生 102-09-11 11:56

在夜市販售 喬丹球鞋造型的鑰匙圈,會侵犯到nike圖像版權嗎?

查過nike公司,似乎沒有出過類似,球鞋造型的鑰匙圈

這樣有算侵犯nike嗎 警察或nike公司相關人員會抓嗎??

Franck 102-08-27 15:51

我們是一家出版公司兼電子書城,已成立了一個電子書的網站,提供合法且有版權的電子書供會員下載。也免費幫作者製作電子書。

現在想要在這網站上募捐,讓大家捐款,所得款項將依比例分配給作者、維運與技術研發,所有的捐款細目也都會即時公布於網站上。

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PG 102-07-31 18:25

各位律師好,

我還是個大學生,最近與朋友想參加校外的微電影比賽。

該電影比賽如果得名是有獎金的,

我們在國外的網站上有找到幾個音樂,

這些音樂有分用途而有不同的價位。

我想請問我們這樣的比賽算是商業用途嗎?

 

還有其中有項用途是學生非營利使用(Student Film Festival (non commercial))的用途,

如果是這項用途的話,音樂作者的音樂是免費的。

如果我們想參加比賽,可以選擇此用途參賽嗎?

因為微電影比賽的主辦單位說明,音樂必須原創或者合法授權的音樂,我們使用此用途算不算合法使用?

如果得獎了,影片會歸該主辦單位所有,並且可能拿此影片推廣,那我們是否需要要求主辦單位購買該音樂的版權呢?得獎了的影片我們還須對影片裡的音樂的著作權法負責嗎?

 

謝謝觀看,煩請律師們幫忙回答,謝謝

Kyle 102-07-29 21:57

您好: 

如果我想賣一些產品,產品會播放童話故事(格林童話、中國民間故事、等)的語音或是兒歌,這些會牽扯到版權的問題嗎? 請協助說明如以下狀況的分別,謝謝!

1. 網路下載語音檔案

2. 付費取得語音檔案

3. 自行錄製語音檔案

Regards,

Kyle

沈恆 (沈律師) 102-07-30 19:19

年代久遠的故事,故事本身應已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是根據故事製作的語音檔案,製作人享有該語音檔案的著作權。因此,下載語音檔案可能侵害著作權;向權利人付費取得授權或原始自行錄製(非複製他人檔案)語音檔案,則不致侵害著作權。以上謹供您參考。

joe 102-07-01 11:06

律師您好
我考慮販賣自製的公仔,商品 套上知名卡通人物的衣服

我的目標是小量客製化商品 1~2個? 如  我個人的頭像(或買家頭像)穿海賊王的衣服 帽子 , 如此商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是否須先與國內代理商買版權?

 公仔塑像,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屬於美術著作,如果你的產品上有該等塑像的諸如帽子、衣服等,還是會構成著作權的重製(一模一樣)或改作(大同小異)侵害。因此,如果你自己開發與眾不同的產品,那是上策,若無法開法出自己創意的雕像,那最好還是先取得授權,以免挨告。

Bea 102-06-02 15:49

我設計了一款桌上型遊戲,但不確定該參加比賽還是直接投稿遊戲公司。

因為我擔心被抄襲的問題,也怕版權被主辦單位或遊戲公司拿走。

請問我是否該先申請版權後再發表作品?

如果要申請版權,要怎麼申請?

如果真的出版了,要求幾%的報酬算是合理?

懇請解惑,謝謝。

francis 102-05-25 00:57

因為自己平常有在玩電腦繪圖,所以想要了解關於網路圖片的版權問題

想請問如果是已經標明可以「免費下載」的桌布網站圖片,是否可以合法下載來使用呢(非商業用途),還是一樣會有版權的問題?

另外像是網路上供人下載的「圖庫」網站中的圖片是否也是可以合法使用呢? 謝謝!

年年 102-05-23 18:29

您好!感謝您抽空點近我的問題,我的問題非常緊急。
故事發生在前幾天....,我想幫幫我的朋友。
>>>

我有一個繪畫朋友在一個設計平台上(平台是哪不公布)發表自己的作品,平台的發作是委託人公布一寫心情小語,然後由設計師們自行認領,用自己的方式畫出來。就在昨天,他無心發布一張作品,卻忘了公布原作出處。於是過了幾分鐘,原作及其他人等就紛紛在我朋友的平台公布一對法律條文,還有請他移除圖片。

(說白就是我朋友沒有經過原作同意就將他的作品公布在一個平台上,但他不知道事情竟然會變成被人說成是”盜圖”、”將別人作品變成自己作品”)

事情發生當下我朋友很快速的就移除圖片,也在第一時間就聲明道歉,很誠意的道歉,不知道是不是我朋友發言不妥還是如何,居然給他們認為是我朋友在辯論。不認為他是有誠心道歉。

據我所言,我朋友第一時間移除圖片,也沒有在發表作品時說那是自己的作品啊?對!或許他不對,但他第一時間就和平台的製作團隊告知道歉,也可以同意自己被移除設計師的資格,同時也有誠意的親自到那原作的粉絲團私信道歉。我覺得這只是無心之過,沒有那麼嚴重啊?我朋友也沒有公開發表是自己的作品阿!他就只是忘了有所謂的智慧財產問題,沒想這麼多就忘了公布原作,但我認為我朋友道歉的動機非常迅速!也非常有誠意!

但對方卻冷冷說一句:「我會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是什麼意思?
>>>

我很擔心我朋友就這樣會被提告嗎?我也相信當時對方也一定截圖了!但我朋友絕對沒有發表什麼不相關的言論,只是單純忘了註明是出自哪裡而已。事後也很快的時間就道歉!我不懂事情有這麼不好解決?

「保留法律追訴權」是對方的一個手段嗎?還是威脅用語?會真的被告嗎?我擔心對方會用截圖來當作提告的依據,畢竟我朋友真的是無心之過....,我也有告訴他以後在網路上絕對要謹言慎行!特別是有關智慧財產權這種東西!我也不清楚對方是不是有申請版權還是什麼東西!我很擔心我朋友的問題。
>>>

麻煩請用白話一點的說法,或是覺得需不需要在去跟對方道歉怎樣?(但我估計對方不會有任何回應,畢竟他們都有截圖的證據)然後真的會被提告嗎?(我朋友在那個平台發表的東西沒有留任何相關資料,有的話只有個人的部落格網址,用的名稱也是匿名)。我不是幫我朋友脫罪,只是很擔心被對方威脅之類的!隨便拿個什麼法律用語就要欺負我的朋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1:27
回覆 年年 的發言內容:

您好!感謝您抽空點近我的問題,我的問題非常緊急。

那是對方的告訴權,基本上那就是對方的原圖,會有被告的風險。

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付費面談,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這個行為已經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發表權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處理,以免致生刑事民事責任

啾啾 102-04-21 22:43
律師你好~我在網路上販售大陸進口沒有版權KITTY 拉拉熊,哆啦A夢手機皮套跟行動電源,4/18被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查扣約1000件的手機皮套跟行動電源,並做了筆錄請問我會被怎麼處理??另外我名下有一棟房子會被查封嗎??需要先辦過戶給我先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涉及商標法,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尚有刑事責任,若廠商積極一點,當然會有假扣押的動作,所以您們必需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惠惠 102-04-20 00:25

本身在露天拍賣手機,結果有一張圖片被告著作權,前幾天也有去警察局做筆錄,現很緊張這會罰很多錢嗎?因圖片我也忘了複製哪個店家的,當時只知道那圖片拍的很好且也很多家廠商使用也很多家廠商被這間提告,圖片沒標示版權所有字樣而複製觸法,請問該怎做阿,謝謝

依您所述,本案應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所以要拚無罪,其實空間相當有限。如果判刑,拘役有期徒刑10天易科罰金至少也要一萬元,刑事部分判下來可能就要幾萬元(拘役10天已算是相當輕的,一般法院酌定刑度會以此加以倍數計算),另外對方事後在刑事部分以外,還是會請求民事賠償,加上本罪為告訴乃論,所以建議最好能在偵查中設法與對方達成和解(達成賠償及撤告之協議),這樣檢察官即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退步言之,至少在已提出合理賠償金額之狀況下,可以爭取看看可否獲得緩起訴處分。
另偵查時,恐怕須進一步看看對方有無提告其他犯罪事實了,這個部分在被提問時,尚請務必小心應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0 11:27
回覆 惠惠 的發言內容:

本身在露天拍賣手機,結果有一張圖片被告著作權,前幾天也有去警察局做筆錄,現很緊張這會罰很多錢嗎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只要和解,對方願意撤告即可,如果對方開的金額過高,可以請求職權不起訴看看。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小潘潘 102-03-31 23:55

您好,我是一位大學生,目前畢業製作是拍攝一部紀錄片,作品會於今年四月於成果展中發表,也只會在展期中播放,內容有舞蹈家演出的畫面,在拍攝過程中有錄到舞者演出時所使用的音樂,舞者當時演出時已有購買過版權,那我們拍攝者有需要對於音樂版權做什麼處理嗎?還是只要標明來源就好?另外如果我們之後有要投件影展或比賽,又需要另外做什麼處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只是截取片段並註明出處,則應仍屬合理使用之範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Bill 102-03-25 09:49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問題,就是本人擁有一本內容是一篇一篇主題短文的勵志書,因為想把它打字以便純粹和好友email分享並不作轉寄用途,但有想到著作權的問題,可是這本書並沒有作者,也完全沒有提到"版權所有翻印必究"這些字,但有明示出版者..總經銷..地址..郵撥..電話..定價..出版日期,以及行政院新聞局局版台業字第某某號這些訊息,所以想請教您如果本人這樣做的話是否ok呢?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3-27 23:27

 只要不是你寫的,超出合理使用範圍都算侵害他人著作權

fayfay 102-01-07 08:34

請問:

個人畫作賣出後,版權是屬於畫家本人還是買家??

若賣出的畫作,畫家本人或買家是否可以印製成商品販賣??

要看兩造之契約類型而有不同的答案。

如果是畫家創作完畢後,買者將作品買走,兩造契約中並未約定著作權之歸屬者,該版權(即著作權)仍屬畫家所有,買家不得未經畫家同意而將該畫重製成商品來販賣,且畫家仍有權將作品重製成商品為販售。

此如同一般人去買CD一樣,買了之後,買家有CD的所有權,但不代表買家可以重製cd,更不可以販售牟利。

法律常識可至:佳誠律師事務所 粉絲團按讚)

fayfay 102-01-07 17:08

謝謝律師,再請問:

若畫家畫的是建築物的外觀或內部(可能是營業場合,如咖啡廳),店家說畫的是他們的店,拒絕畫家將其畫作製成商品,是否合理??

HzO 101-09-16 07:37

我發現A網站的英聽訓練一篇文章完全抄襲B網站的英聽文章

Copyright @ 1998-2012. Randall Davis. All rights reserved.
英業達集團(北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4
以上是網站下方關於版權的描述
請問如何檢舉檢舉會有獎金嗎?

WHH 101-09-14 11:15

對童書的出版及版權有興趣,想請有經驗的前輩幫忙解惑
在台灣,一般童書的版權是屬於出版商或是創作人呢?

若要將紙本的童書轉製成互動式的電子書 APP,需要取得什麼樣的授權呢?
那麼有聲書的部分呢?

在此先感謝達人們的指導與意見
謝謝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飛星 101-09-05 10:39

我在網路上有查到一個關於虛擬角色的著作權相關的案例

我想請問如何判定怎麼樣的角色才能算做有版權的虛擬角色?

是只限定於漫畫

還是小說中的角色 或者 布袋戲中的角色 也有相關的著作權

漫畫通常以美術或圖形著作呈現,小說中的文章與插圖是以語文或美術著作呈現,布袋戲則是戲劇、美術或是視聽著作,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但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著作本身,例如不得重製漫畫圖案、小說文章內容、布袋戲影片等,而非直接保障虛擬角色。所以若是模仿漫畫角色形象,再自行繪圖創作;或是引述角色名字,另外撰寫文章或是創作造型;抑或是自行拍攝布袋戲人偶的照片,雖然與虛擬角色有關,但基本上屬於衍生著作,並非重製著作行為,因此不會侵害著作權

(參照著作權法第5、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安德魯 101-08-27 16:34

吉祥,我去日本旅遊多次,
想要自費製作關於日本旅遊的書,
內容除了自己拍下的風景和景點照片外,
還想放上購買自旅遊中心的明信片和宣傳單的掃描圖,
親友看了原稿後提到這些會有侵權的問題,
想請教下
1.有圖畫明信片
2.戲劇宣傳單
3.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
4.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
5.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
這些東西會不會觸及版權問題??

我有詢問過幫我印刷的廠商,
但是老闆先生也不確定,
麻煩幫忙解惑下,感謝!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1-08-27 17:3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關於第3、4項: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以及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基本上屬於旅遊景點的一部分,將上述圖案拍攝成景點照片,作為旅遊介紹之用,原則上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關於第2項:戲劇宣傳單,其用意應是做為宣傳用途,您使用宣傳單作為旅遊介紹,並記明宣傳單來源,原則上應不違背著作權法。 關於第1、5項:圖畫明信片、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分別屬於他人之圖形著作、美術著作或是語文著作,若直接引用作為書籍內容,可能會侵害著作權,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參照著作權法第5、88、9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安德魯 101-08-27 16:26

吉祥,我去日本旅遊多次,
想要自費製作關於日本旅遊的書,
內容除了自己拍下的風景和景點照片外,
還想放上購買自旅遊中心的明信片和宣傳單的掃描圖,
親友看了原稿後提到這些會有侵權的問題,
想請教下
1.有圖畫明信片
2.戲劇宣傳單
3.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
4.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
5.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
這些東西會不會觸及版權問題??

我有詢問過幫我印刷的廠商,
但是老闆先生也不確定,
麻煩幫忙解惑下,感謝!

 除了你自己拍攝的照片外,其他的圖片的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其他人所有,如果你有重製的情形,將會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重製罪。

建議你不要使用他人的著作,以免觸法。

米奇 101-08-20 17:02

我在我們公司網站po了一篇有關我們自己行業的文章,那全是我自己創作

但在同行他們的網站也出現一樣的文章

我有打電話給對方請他撤下,但他說我沒去註冊登記,所以我沒有法律效用

但我們公司網站的下方有標註 xx公司版權所有,但沒有"禁止轉載"

請問這樣對方算是侵權嗎?我要告的話能告他嗎?還是因為我沒標註禁止轉載所以就不行?

您好,

      1.這是有關著作權的問題。著作權本身並不需要註冊登記,當您寫了這個著作,並且公開的時候,您就已經有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了(依您意思來看著作財產權會是公司的)。

2.建議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若對方仍無回應,可考慮以對方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刑事責任)以及著作權法第84條以下(民事責任提告(先以刑事提告)。

101-07-30 23:24

我們教會要發行詩歌專輯,想請問要如何申請版權或是智慧財產權?要如何證明這些詩歌是我們教會自行創作的,以免日後被他人所拿去發行...還有要到哪裡辦這些手續?我們住花蓮的....自己申請就可以還是要給專業代辦的人辦呢?......謝謝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詩歌專輯屬於音樂著作,著作人於完成詩歌專輯時即可享有著作權,並不需要經過登記或是申請程序。詩歌的音樂、歌詞等部分均屬音樂著作的特徵,如果有人未得到授權就逕自重製或是作為營利用途,會構成刑事犯罪,著作權人可提起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所以你們只保存良好的作詞作曲及發行紀錄,屆時有人盜版侵權,再提出相關證明提訴即可。

(參照著作權法第10、91、9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Lea 101-07-24 12:36

我如果把沒有版權問題的名畫擷取畫面重新拼貼(但還是看的出來是來自該名畫)

做成商品販售,然後看到有人在我販售半年後

把我販售的圖案修改顏色,並把文字及背景都塗抹掉在製作成商品販售,我能告他侵權嗎?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將原畫重新拼貼改作,就會成為新的創作,新的圖形一樣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您因此享有新圖形的著作權。對方修改圖案顏色並消除文字及背景後,製作成商品營利,也是一種改作。由於著作權人專有改作的權利,未獲得授權者是不得改作的。但是重點是要對方是依照您的拼貼圖來改作,如果是對方自己拼的,雖有類似,但已不能就認定對方違反著作權。如對方真的是依您的拼做改作,這時您可以主張對方侵害著作權,依著作權法要求對方不得繼續販賣以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

(參照著作權法第3、6、16、17、28、84、85、8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Bill 101-07-11 21:45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兩個問題
1.以一般情況來說,大學各系所的辦公室的影印機,是否為"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呢?
2.以嚴格情況來說,一般人將附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書籍,在未經原著作人的同意下,到一般書店或是外面影印店印一、兩頁,然後供自己自用無商業行為,這樣做是否有違法呢?

謝謝

ps.第二題因為本人搜尋網路解答,很多說有犯法,也有說無犯法,所以嚴格來說不確定為何....

 

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影印機即屬於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一般而言,大學系所辦公室的影印機會提供教職員或同學使用,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因此原則上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1條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若僅供個人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且印一、兩頁占整個著作的比例甚少時(例如全書共計數百頁),原則上此重製著作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基本上尚未侵害他人著作權

(參照著作權第51、6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whitegreece 101-03-29 22:14

各位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客戶想要在他的補習班內輸出有關梵谷、莫內等世界名畫的大圖輸出貼於牆上,因為不了解有關版權的問題,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有觸法嗎?!在網路上看到某些消息,說若作者死亡超過50年,就沒有版權這個問題了~請問這說法正確嗎?!我在想,這些知名的世界名畫版權因該是收藏這些畫的博物館,會因為在台灣的一家補習班內輸出了他們的畫作而跨海提告嗎?!這樣好像不合乎常理~還請各位好心的律師能否為我解答這小小的問題呢?在此先感激各位~願主祝福你!

你的客戶基本上並無觸法,因為著作財產權原則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就文中提到的名畫家,他們繪畫的著作財產權應該已經隨時間而消滅。就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著作,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重製之(著作權法30條參照)。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妮 101-02-23 16:53

我有架設一個網路平台

前幾天因為有會員在我的網路平台上 上傳版權的東西

結果被保智大隊搜查到我家 用搜索票扣押我的電腦

並且強迫我提供上傳版權的會員資料以及登入ip

然後把我帶回地檢署做筆錄 列印一些會員資料 強迫我簽名

然後做做筆錄到偵查室和檢察官對話 就放我回家了

我想問說

1.我的電腦拿的回來嗎? 電腦買沒幾個月 還是高規格的遊戲機...

2.程序上接下來我是要等傳票去法院開庭嗎? 還是會經過調解?

3.如果調解失敗 上法院大概會被判多少刑責阿? 我沒有前科

謝謝!

wen 100-12-01 21:03

我是一個在大學附近開印刷公司的小商家

日前有一個女生自己攜帶隨身碟來

用我店裡的電腦輸出列印資料(自助式,形同7-11 i-bon)

重頭到尾都是她自行操作,我只有收取列印費用

結果隔日保智大隊就來了

說有一個協會檢舉我侵犯著作財產

保智大隊所拿得證據就是那女生自己印的東西,和那女生要我開得收據

我開業3年多來,只要是版權書籍或是原文書籍,一概是不提供影印服務,店內也有張貼公告

試問我這樣是真的違反著作權嘛~~~!!!

Vic 100-11-08 08:23

警察唆使他人(釣魚)購買我不知情的違反著作權光碟,陷罪於我,我該如何?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先進,我將這件事陳述給檢察官有助於我的案情嗎?這個案件我該如何將傷害減到最低?

我原是在奇摩網路上販售幼教光碟的賣家,於今年8/6有位買家向我買了一套蟲蟲家族幼教光碟,在11/7接到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的書面通知,說我違反著作權法,要居住台南的我北上新店警局做筆錄

電話詢問承辦女員警,她起先裝好意的說明這套光碟違反著作權,再套問我是向那位供應商批貨的,她說提告者告了許多人包括我有五、六十人之多,這套光碟的版權,沒有在台灣發售的權利。我做完筆錄後就可獲得緩起訴處分…。

我的貨品都是向中盤商批貨販賣,這套光碟在封面是寫嘉譽傳播代理,從外觀上看不出來是沒有著作權的光碟。

後來,我想從源頭了解告我的人的想法,好做訴訟準備,查詢奇摩原購買者帳號,撥了電話詢問買家,結果買家被我套出來,原來是承辦員警唆使他下標再提供一個收件地址,讓員警方便收集我的犯罪證據

我約略知道案例好像有員警為求績效假援交釣魚,後來受害者不起訴處分。我想這位承辦案件員警的心態何嘗不是這樣?我根本不知這套光碟有問題,她知道卻故意不告訴我,如果有網友好意告知我這套有問題,我根本就會下架不再販售,她卻用別人帳號與我成交成立事實,讓我犯罪再法辦我…。這算什麼?

我主觀感覺釣魚和陷害教唆都是同義字,警政署所謂的釣魚方式合法那是它們的片面解釋,只是以狡辯的言詞來修飾其不當執法的合理化。我們難道就該讓這些為求績效不擇手段的員警繼續荼毒無辜的善良百姓嗎?不要說下一個受害者絕對不是你。

法律達人能指點迷津嗎? 我要申請當初那位說是員警委託下標電話的通聯紀錄保留證據嗎?我心中所想的當然不是這位承辦員警所說的緩起訴(如果要與版權權利者談和解我付得起高額的和解金嗎?)我有辦法獲得不起訴處分嗎?謝謝法律達人回答或是建議我未來如何面對檢察官因應減低傷害,謝謝!!

 如果中盤商有告訴你這些光碟片有著作權的授權,那妳可以主張你並不明知該等光碟沒有被授權。

Vic 100-11-08 16:10

我剛去供應商已取得蟲蟲家族VCD由行政院新聞局核發的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局錄影字第033920號,請問法律達人,您認為事情發展到此您感覺警察辦案是啥態度?我去電說明,警方辯稱這份合格書是嘉譽傳播騙了行政院新聞局核發的證明書,請問行政院被騙,與我單純買賣有啥關係?我的貨品來源明確並擁有合格證明書,合格書上都有行政院新聞局的關防及局長的章,您們還認為我有罪嗎?

 你就堅持說你看到這些文件以為這些光碟是有被授權的就好了。

Vic 100-11-08 16:51

這些擾民的惡警,我從台南北上新店做筆錄,可以主張補助我車馬費及一天工資嗎?還好我不是旅居國外!真的很氣!

阿仁 100-09-25 20:12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以下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2.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3.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的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郭詠晴 (律師) 100-09-30 16:03

您的問題大致回覆如下:

如果你朋友已滿二十歲的話---

1.毀約的後果要看當初你們簽訂的賠償條款怎麼約定。不過看起來這只是一份授權合約,所謂的毀約應該也就是不希望他們把你朋友的照片拿去外面公開流通或編輯等,所以恐怕也沒有什麼毀約要賠錢的問題,只是將來如果他們真的使用你朋友的照片,你朋友會無法對他們主張肖像權遭到侵害,而要求經紀公司賠償所受的損害。

2.經紀公司合約當然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沒有足夠的談判實力之前(也就是簽約之一方本身就已經很紅的藝人),很難談到合理的條款。

如果是被經紀公司用來作商業使用,那恐怕因為合約的簽訂會無法對經紀公司主張有損害要求他們賠償。不過換過來想,經紀公司就是要把簽約藝人推出去,所以你朋友同意他們做商業使用,但用了之後的利益該怎麼分擔卻沒規定,或許可以依此契約主張經紀公司應該把商業使用的利益分給你朋友才對,只是到時候可分得的成數是多少,還有得吵。

如果被合成不雅照片,那有惡意侵權的問題,這份契約是否能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也是可以爭執的。也有可能在刑事程序上,以毀謗或其他毀損名譽相關的罪名來看是否能對其提起訴訟

如果你朋友未滿20歲,或許可以用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這個契約的理由,來主張不受這份契約的拘束。

 

阿仁 100-09-25 02:04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

以上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1. 攝影作品: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2.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
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
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
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
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
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
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3. 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
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
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
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4. 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
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
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
、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
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違約的代價要看契約內容的約定是否有違約金的約定,才能夠確定。你的友人如果在簽約的時候有被脅迫的情形,他可以在一年之內主張意思表示不自由撤銷原本簽約的意思表示,讓契約變成自始無效。不過,這部分未來如果有糾紛,你們可能要負舉證責任

如果沒有撤銷契約,對方雖然對於照片有著作財產權,可以於商業上使用。不過如果對方對於照片變更,損及你的朋友的人格權,你的朋友仍可以對該等侵權的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及要求排除侵害之行為。

H2O2 100-05-28 13:21

各位好,我想請問關於圖片版權問題,我正在設計一個魔術的 iphone app 會用到很有名的 bicycle 撲克牌的圖片,請問這樣是不是構成侵權

另外,因為我也會拍魔術教學影片,魔術教學中會用到 bicycle 撲克牌,這樣錄成的影片也會有侵權的問題嗎?如果有侵權,那是不是我連撲克牌都要自製呢?

很感謝回答!謝謝!

你若未經他人同意,複製他人的圖片於iphone app中,會構成著作權重製的侵害。

至於在節目中使用他人撲克牌,雖然該撲克牌的圖樣可能會被錄到影片中,但因為這種使用之質量在整個著作中所占的比例甚低,且撲克牌著作財產權人出售撲克牌通常應可預期有此類使用,可推論其有暗示性授權購買者在公開場合使用撲克牌,應屬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圍。

故鄉 100-04-25 21:29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圖片被任意修改,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問,在網路上,圖片被任意修改,可依哪一條法律進行處罰(註一)?

【解析】

按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五 攝影著作。六 圖形著作。」「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 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 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分別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84條、第88條第1項、第92條定有明文,是攝影著作或圖形著作,為行為人擅自以 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者(即改作),該行為人除「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註二),亦得請求排除侵害;另侵權行為人,倘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亦負損害賠償責 任(註三)。是本案中的提問人,若屬該圖片之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自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時效消滅前,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註四)。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3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關於圖片的問題。
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以侵害 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 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著作權法第87條參照)。
註三:此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 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 害。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參照)。另依 前開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 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93年01月15日93年度台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所謂著作,依同法第五條第六款之規定有圖形著作,而圖形著作,依內政部訂定之例示內容,則包括工程設計圖形。著作權 法第一條明定,著作權法之訂定乃在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因在著作人創作之過程中,已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即所謂之原創性。是在只有一張或數張之 設計圖時,自難以表現作者創作之獨特性,惟倘該設計圖在未整理成冊,而其數量從客觀上、整體上已足讓人從設計之圖形作品中,整理綜合得知設計者所欲表達之 構想,知悉該設計圖之作用何在,則縱未有整理成冊之行為,亦應認為係已完成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依兩造往來之文件,可見被上訴人認依公路局之修改 將有礙行車安全故拒絕修改。惟查,此種情形,上訴人自應依雙方之合約,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尚不得據此即認上訴人得未經被上訴人同意而改作被上訴人公司之設 計圖,是上訴人辯稱,其改作被上訴人之設計圖,並不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權云云,尚難採取…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之一前段規定: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查被上訴人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委由林伯群律師發函予駿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即上訴人函中載明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事實及請求受損金額美金一百三十三萬八千二百五十十六元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0四頁至第一 0七頁)。嗣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二月四日以上訴人及駿育公司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具狀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自訴,亦有該自訴狀附卷可憑(見同前案卷第 三0頁至第三四頁),則被上訴人似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即已知悉其所主張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惟被上訴人遲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始依著作權法第 八十八條之規定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見原審附民卷第一頁至第三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請求權已逾二年時效期間而消滅,尚非全然無據。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何 時可行使其請求權,以計算其有否逾二年請求權時效期間,竟謂若被上訴人之請求權時效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算,未免過苛為由,認上訴人消滅時效之抗辯為 不可採,自嫌率斷。」參照。

(一天一情話)
古月照今城,
綺麗展風情;
萱草碧連天,
春露迎朝陽.

謹以此言,獻給我的至愛,胡綺萱小姐

an1210kimo 97-06-25 10:50

肖像權〞→人權類→ ◎練 painter後上傳網誌,有無犯法? (非商用)

◎製造 3D動畫或人型公型上傳網路(非商用)有無犯法?

◎製造 3D動畫或人型公型上傳網拍(商用)有無犯法?

◎拿網路服飾店的模特兒練畫,上傳網誌。有無犯法?(只傳畫,且有標明出處。)

◎報紙很多將政治人物、名星醜化的Q版人像畫有無犯法?
‧醜化不是已經侵犯到人權了嗎?
‧有無實際的案例? 結果是哪邊勝訴?
被告的會是畫者或是報社(畫者不等於筆者啊!只是依筆者要求畫製)

◎日本、韓國不少知名視覺系藝人,上妝打扮都已經「非自然」,那他們的肖像還是算在人權類嗎?

◎聽說把肖像權規在人權類是因為人是自然的產物,不是製造出來的。那整型過的人呢?




漫畫〞→版權問題→ ◎很多漫畫同仁因喜歡「某漫畫」,而自行以自己的風格畫製「某漫畫」的角色,拿去同仁誌會場販售,犯法嗎?
‧那如果被偷圖(偷去說他畫的或拿去商用),可以以畫者的身份警告對方可能會提出告訴嗎?
‧以漫畫的人物造型去同仁誌會場「cos play<還常有比賽咧」,是否有侵權問題?



萬人線上遊戲(olg)〞→版權問題→ ◎拍自己角色之照片(上面還有許多自付費的點數裝備),貼至網誌,有無犯法?

◎如果別人把您的角色拍到他自己的網誌,且自稱是他的角色,或捏造一些搖言,那他有無犯法?

◎畫製遊戲角色,有標明出處,但畫的風格和原畫者完全不一樣,有無犯法?
‧那如果被偷圖(偷去說他畫的或拿去商用),可以以畫者的身份警告對方可能會提出告訴嗎?





創用cc標示〞→◎ 一個有以上提述的內容網頁,還可否貼上創用cc的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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