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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行為是否構成詐欺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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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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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被告本身無陳述真實之義務,即便被告於開庭時說謊也與詐欺取財罪無關,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應看對方簽發本票時是否明知本身已無資力,卻仍故意以簽本票方式向您借款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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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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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請問,當初他在眾人面前說,每個月要還我一萬,時間到了,他說他沒辦法還,改成每月5千,還了一次,他便搬家,避不見面,直到我申請本票裁定,他就說,這張本票不是他親筆所簽,是事後,我自己偽造出來的,我有他的簡訊紀錄,他說,我偽造文書,在法院上,他一直否認這張本票上的簽名,是他所簽,針對他這樣不齒的行為,難道,我就只能默默承受,沒有反擊的地方嗎?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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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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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本件就您文義看來,僅屬單純民事糾紛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須行為時已有詐欺之意圖,故除非您有證據證明他簽本票當時就是要欺騙您做財物之交付,例如冒名盜用他人姓名來簽本票,否則難認定他有詐欺之意圖。故建議於裁定確定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且於庭前除非係以證人身分受傳喚,並經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否則亦無詐欺之問題。

    至於您後續提問之問題,重點仍係在舉證,若您有證人或對話紀錄等相關證物,證明他當時即有詐欺之不法意圖,始得向檢警單位提告。但本件重點仍建議落再將債權金額取回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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