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5月底被迫簽下協議書而離職,協議書上爭取到公司承諾,以顧問聘用一年,並逐月支付未來一年的薪水至明年5月底及發放2014年度分紅給我。
7月初突然接獲公司透過法律事務所,發出律師函給我,莫須有地指控我於離職後,以簡訊恐嚇公司長官,故公司取消5月底的協議書上的承諾,公司可以任意片面取消之前已簽立的協議書上的承諾嗎?經由法律訴訟,我可以討回原協議書上公司的承諾嗎?還是公司的承諾會被判打折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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