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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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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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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您的朋友若酒測超標會構成罪態駕駛罪,檢察官有選擇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裁量權,在檢察官未做出決定前您都可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