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經由法院調解,和解書內容:土地兩筆歸女兒四人所有,其餘土地與現今歸兒子一人所有,現要辦理繼承登記,依和解書先辦理遺產共同共有登記,請問辦理了繼承共同共有之後,可否就四姊妹再辦理協議分割登記?代書說不能.另外母親生前我有積欠一筆金額,和解筆錄上並未記錄,此筆欠款須列入遺產分配嗎?
你好:
你還是可以依據和解書記載之遺產分割協議請求分割遺產。若係在調解委員會做成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或是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之和解筆錄,你可以持上開資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
您好,您是由法院作成的調解,調解成立後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故可持該調解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協議分割登記,而您母親生前之債務,雖未寫入調解筆錄中,但仍為繼承債務於遺產分配時仍應列入,債權人在繼承人繼承遺產之範圍內可請求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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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既然已在法院達成調解分割協議,可憑該調解筆錄直接辦理分割登記。另外,被繼承人的債權仍屬遺產,既然尚未分割,仍屬繼承人共有債權,將來可就此債權再為分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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