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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經營者。顧客。廠商之間的消費糾紛

  • c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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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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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這邊有點買賣問題想請教一下

     

    目前狀況 有三方

    顧客(以下簡稱甲方) 網拍經營者(以下簡稱乙方) 廠商(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已現金支付乙方

    乙方已向丙方結單 並支付現金

    丙方卻遲遲不肯詳細說明出貨狀況 以及所需時間

     

    從訂貨一直到現在 至少拖了2個月了

    當初廠商說結單到出貨 只需1~2個禮拜

    目前乙方有持續詢問丙方何時能出貨

    丙方卻一直沒有回應

     

    那請問這時  

    甲方如為保護自己權益提告 乙方需負什麼責任

    那乙方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向丙方提告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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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7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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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若給付無確定期限,甲方要先依229條第2項規定催告乙方、乙方也要依相同規定催告丙方,乙或丙才會負遲延責任。 乙方需負給付遲延責任,甲方可依民法第23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履行契約,亦可依民法第254、255條規定催告後解除契約或直接解除契約,再依民法第259條請求返還價金並依第260條規定(解除契約不會影響先前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亦可依上開規定向丙方主張。 關於損害賠償部分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0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第 260  條分別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從而上訴人主張向被上訴人訂購上開吸附式乾燥機之價金為 1,100,000元,準備將之售予集團之價格為 1,680,000  元,因被上訴人遲延給付,致解除售予集團之契約,受有轉售差價 580,000  元之損害等情,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可採。上訴人依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因遲延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 580,000  元,及自 95 年 1月 6  日,即擴張聲明及準備書理由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乙方如被甲方求償,亦可轉向丙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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