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公寓大門換鎖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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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1 09:52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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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管委會有修繕共用部分之權限、若未成立管委會可以選任管理負責人,由其負責處理,若無管理負責人,為避免爭議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過即可,表決方式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基本上同意的人必須是區分所有權人才有權利參與表決,否則決議會有瑕疵。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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