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瑕疵問題
-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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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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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民國103年7月底購買已改格局之7房舊公寓(2樓,包含後方2間違建增建),但後續被鄰居檢舉不合法,工務局於103年底要求恢復原狀,想請問下列法律問題:
1.前屋主於交屋現況說明書有勾選[是否有因改建,違建,禁建所生糾紛之情事],但前屋主未告知室內房間是違法的,請問要恢復原狀的費用與責任是否前屋主要負責?
2.103年有請建築師查驗發現結構有安全疑慮(樑柱與竣工圖不符)且有超重狀況,且有告知前屋主,這些問題或賠償前屋主是否該負責?
3.103年底有與前屋主開協調會,因工務局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暫時未強制執行而未向前屋主求償,但104年8月又被舉報,應該會強制執行,此時向前屋主求償是否會超過民法6個月的期限?(103年底有通知前屋主)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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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8 17:05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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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不適用6個月期間限制,你仍然可以在5年內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 賣方若明知會被拆除,卻不告知你,還將建物出賣給你,你可以提告詐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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