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解約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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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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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第一項)(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二)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第二項)消費者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雖已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解除契約。(第三項)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消費者得保留本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上開應記載事項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可以以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建議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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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免費體驗應不算已使用,所以您應可依法主張解約。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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