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呢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