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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依據

  • 張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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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13:3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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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a向我借錢購買房產(借款金額與買賣房地價金一樣多),當初言明買到的房地全部需供我設定抵押,結果我僅拿到買賣標的物的8/10權利範圍,另2/10朋友有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登記在他10歲兒子名下,當時我未立即催討是以為2/10登記在a名下,想說清償期屆滿我仍有權利要回借款.清償期屆滿a仍無法還款,我要求登記在他兒子名下的2/10依抵押借款契約書需提供我設定抵押,現在a以他兒子並未出面向我借錢也無借據拒絕,我該如何主張,在法律上有這請求權?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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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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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反向思考,既然契約書未約定部分所有權,即代表所有權全部。

    另重點不在對方是否將房地贈與小孩,而是既然契約已約定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對方擅自將其中一部贈與給小孩,即是違背契約約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