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a向我借錢購買房產(借款金額與買賣房地價金一樣多),當初言明買到的房地全部需供我設定抵押,結果我僅拿到買賣標的物的8/10權利範圍,另2/10朋友有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登記在他10歲兒子名下,當時我未立即催討是以為2/10登記在a名下,想說清償期屆滿我仍有權利要回借款.清償期屆滿a仍無法還款,我要求登記在他兒子名下的2/10依抵押借款契約書需提供我設定抵押,現在a以他兒子並未出面向我借錢也無借據拒絕,我該如何主張,在法律上有這請求權?
您好:
假如雙方於抵押權設定契約中已約定對方所購得土地須供您設定抵押權,您可執該契約書請求對方應履行契約內容,將其餘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有載明"買賣契約書標的物所有權"...少寫2個字(全部),這點債務人堅持當時僅答應部分提供抵押設定.另外提出買賣契約過戶期間,她有到國稅局申報250萬的贈與,所以堅持登記在他小孩名下的是贈與非買賣.既然小孩沒出面借錢就勿須供我設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反向思考,既然契約書未約定部分所有權,即代表所有權全部。
另重點不在對方是否將房地贈與小孩,而是既然契約已約定所有權要設定抵押權,對方擅自將其中一部贈與給小孩,即是違背契約約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謝謝林律師,一語提醒夢中人....我知道該如何答辯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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