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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案件,現在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

  • 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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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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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日前因著作權案被警方搜索,警方查扣只有A物,A物單獨無法起任何作用,要加上B物才有作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已經擅自加上B物,不管警方只有扣走A物,沒有B物。

    A物加B物會有偽造文書和出現對方商標,但證據只有A物起不了效果,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全是用推論的。法院準備庭上,我提出要當庭勘驗被查扣的A物,因為A物單獨無法起任何作用,有利被告

    檢察官當場說:只勘驗A物沒有意義,請法官駁回。

    請問律師:如果當庭勘驗的時候,檢察官把B物加上去,是否可以主張這是偽造證據或是變造證據?有哪些判例或裁定可以有效阻止檢察官把B物加上去?
    現在情況很像是殺人案件,有證據人是我殺的,但是找不到兇刀,檢察官自已找一把不相干的兇刀加上去。有找到一些判例,意思好像是檢察官和法官用推論的,只要合理(有合理懷疑之存在,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就算警方沒有查扣到的都可以加上去當成證物。

    (判例1.)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3105號、53年台上字第65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判例2.)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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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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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質疑及方向應屬正確,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檢察官雖然這樣說,似乎看得出來檢察官手上沒有更有利的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