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無效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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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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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不符合離婚法定要件,證人無親自見聞,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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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6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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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按離婚為法定要式行為,並於民法第 1050 條定有要件,其中該條文所稱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倘證人似未親見親聞當事人有無離婚真意,則尚不得遽以證人簽名時,欲離婚之當事人間已於協議書簽名及系爭協議書記載內容,推認證人已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之合意。」 協議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方式及要見,若沒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要親見親聞你們有離婚真意),不符合離婚之要件,你可以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偽造他人簽名,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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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7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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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證人無親自見聞, 不符合法定離婚要件, 就看您這個離婚協議書是否已經提交戶政單位
未提交戶政單位, 您的離婚還是不成立的, 如果已提交, 那麼就要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至於偽造他人簽名這部份雖可做為其它談判籌碼, 建議謹慎處理
由於證人無效部份, 屬於人為證據變動因素較高, 會建議您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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