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就讓廣告釘外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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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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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經勸導不聽之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開罰。 ... (恕刪)
曹律師您好:
再次請教:
1.正確的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我是向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陳情 ,單位正確嗎?
2.主管機關會主動開罰嗎?還是我必需要進行什麼動作才會開罰?
3.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法第33條合適嗎?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4.未來他們還想在頂樓裝置探照燈,提高廣告費用,如果沒有頂樓住戶同意,他們是不是也不能裝設呢?
5.我接下來的順序是不是看主管機關有沒有開罰,如果不罰,我再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要求處理,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就可以向法院狀告管委會?
謝謝您撥空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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