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追朔期的問題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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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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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辱罵的部分如果是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的狀態,那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以地檢署或警局受理之日計算。民事部分的話是侵權行為,可請求對方賠償精神上損害,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二、第二個問題基本上跟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一樣的。
三、具體上還是要看對方發言的內容是什麼,還有為什麼他這樣發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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