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雇用契約書
- spark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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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9 14:58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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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感謝播空查看
這工作在面試時是說會有三個月的試用期不適任也有可能會FIRE人(口頭),是過約1-2星期才說要用這種簽約的方式...
我目前到職約三星期了,這幾天簽約了一個類似定期契約(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時間到今年年底,老闆一直說這不是簽賣身契~因為公司在2個月後有辦大型活動,說怕人跑掉或不適任用這種方式篩選人員,也跟我說我之後是有機會留下來繼續做的員工...
以下是內文 前面一部分
一 契約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認定之)
自O年O月O日到104年12月31日止,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定期契約(特地性工作)
乙方接受甲方指派OOOO計畫...
在契約裡,沒有特別註明在這期間內提前結束契約有賠款,內文十四 有一條寫到"乙方(我)如因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預告期間規定辦理,未依前述規定提前終止契約者,甲方(公司)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我的問題是,現已簽約了...
如果約還沒到期,之後我不想繼續這份工作,我依照上述 內文十四 第十六條提早日期提出離職,我還會有違約的疑慮嗎?
........................................................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謝謝,以上是我的問題與經過...希望能回覆我的煩惱,十分感謝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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