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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酒駕。

  • 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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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1 23:2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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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於今日早上被居民投訴遭警察盤查,起因是因為車子滑行撞到停在一旁的機車

    我清晨有喝酒且是坐在駕駛座睡著的狀態,但是車子是發動的情形下發生,

    我人一開始是坐副駕駛,在無意識的情況下被朋友移到駕駛座,且是事發之前,

    事發後詢問朋友為何我人在駕駛座位上,得知原因後,筆錄上照朋友說的情形說,

    被帶去警察局,吹酒測值達0.33,被開了一張公共危險罪跟一張無照駕駛

    但我沒有駕駛車輛只是剛好坐在駕駛座,檢察官說會在通知開庭,

    但這期間我的兩張紅單是要先去繳費,還是暫且等開庭 ?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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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2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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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3項)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第4項)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第5項)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情形,原則上刑罰優先,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會斟酌緩起訴處分命支付公益團體之金額與罰單金額多寡,命行為人補足差額。所以你的罰單可以先不繳納,等檢察官偵辦之結果再來決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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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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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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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那寄傳單是寄到戶籍所在地,還是我現在居住的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