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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住戶可否另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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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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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本人居住在大廈一樓非封閉式連棟商業及住戶混合式建築物,樓上住戶與樓下住戶,經常因大樓管理費爭論不休,本大樓設有三部電梯因年近二十年須汰舊換新,要提高一樓住戶管理費幫忙本樓層電梯汰舊換新費用,當然一樓住戶拒絕,本大樓電梯一樓住戶根本沒在搭乘,為何更換電梯要我一樓住戶一同支付?為杜絕此長久來的糾紛問題,請問一樓非封閉式連棟住戶可否自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如可,要有何條件?請不吝告知。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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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7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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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2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必須符合公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才有辦法成立2個以上之管理委員會。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果以調漲一樓住戶管理費(其他樓層不用)補貼電梯維修或換新費用會違反比例原則,規約或決議會有無效之情形。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區分管理費收費標準(例如一樓不收電梯費用等等),但若未規定,基於住戶自治原則雖有些許不公平,要去爭執恐有困難。 成立程序可以參考: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53&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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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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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這些法規我已讀過N 次了,重點是:樓上住戶不可能給一樓住戶獨立另設管委會,他她們要一樓住戶共同付電梯維修費及電梯汰舊換新電梯費及保全人員費用,但一樓住戶根本沒使用到電梯及保全人員,要一樓住戶共同分擔實無道理 。

    請問在這情形下,一樓住戶是否能在沒樓上住戶同意下,能申請獨自管委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