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駕照舉證責任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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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0 08:34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0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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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及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要求(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證明被告犯罪之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身上。 告訴人及被告只要提出可以證明犯罪之事實或可以證明沒有犯罪之事實供檢察官參考即可,偽造簽名或偽造駕照,公司留存資料上就可以釐清,只要比對簽名及駕照原本就可以判斷,你無須過度擔心。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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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0 14:37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0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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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個,看你有沒有幫他簽名。
二、如果有幫他簽名的話,看有沒有經過他的授權。
三、如果你沒有幫他簽名或是有幫他簽但是有經過他授權的話都會沒事。
四、舉證責任不在你,但是如果你有幫他簽名而且有文件留下來,那麼這個字跡只要送鑑定就會知道你有沒有簽名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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