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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丈夫生前存款被妻子盜領,如何證明為非贈與

  • KK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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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8 08:46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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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為公務人員,為家中的主要收入來源 妻婚後為家管

    於10年前透過丈夫關係,也進入公家機關工作

    但家裡開銷還是全由丈夫薪資及退休金支付,妻子收入都為她私房錢


    丈夫去年生病後,搬回鄉下老家才發現妻子以家用為由

    將夫幾十年薪資收入與退休金全數轉入她名下帳戶且不願支付丈夫醫療費用
    夫目前已病重, 無法自理生活,但意識還清楚 可是已經無法出庭或是提起告訴

    妻子更以分居半年為由,申請分別財產制並進行脫產,目標是取得丈夫名下的一間房產

    此房產目前已被妻子假扣押

    (目前妻子在住 且已換鎖讓丈夫無法回家)
    請問 若是丈夫過世後,妻子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為由要清算丈夫財產

    但妻子私下轉走的金額,若是她宣稱是夫贈與

    (丈夫很清楚跟親友表示,是委託她管理非無償贈與給她,不知她轉走)

    能否透過丈夫書面文字 表明是被盜領 而非贈與呢?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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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8 09:38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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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若丈夫只是行動不便,意識正常,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終止委任、寄託、借名關係(看當初的情形而定)請求妻返還款項(律師函將來可以當作證據),若妻不肯則要提起訴訟請求。 若夫已經意識不清楚,則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選任監護人或輔佐人,由監護人、輔佐人代為提起發函,提起訴訟。 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若夫已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以向妻請求扶養。 妻若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除非夫同意,否則要有民法第1010條規定之情形。在改用分別財產制實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可一併主張上開請求。 繼承發生後若有侵害遺產之情形,繼承人可依民法第767、179、1146條等規定請求妻返還財產。 依你所述,妻可能有偽造文書背信之情形,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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