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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與預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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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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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我在這間公司做滿三個月但不滿一年,老闆在11/13要求我做到當日,我有上網查一些勞基法,他並沒有10日的預告期間,他也不讓我寫非自願離職單,這樣我有什麼方法處理這件事情呢? 假如我明天沒有去上班,那他會不會有可能說我無故曠職,用這樣的理由來開除我呢?

    麻煩替我解答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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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5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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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給予預告期間,則應該給予法定預告期間的薪資

    2、除非符合法律規定,否則資遣應該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3、倘若擔心遭到認定無故曠職,可以先去公司,倘若遭到要求離開,就直接去勞工局提出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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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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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資遣員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且須支付資遣費。如果沒有符合法定事由,雇主單方面要求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契約仍然存在。

    所以,你應該繼續去上班,如果雇主拒絕你的給付,你應該錄下雇主的拒絕給付的證據,然後向勞工局提起調解或直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訴訟期間的工資。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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