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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檢舉騎樓擺攤"致傷"

  • Young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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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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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租了一棟透天三樓 一樓當店面為撞球間,小騎樓為檳榔攤已近20年

    (事實上那段建築"騎樓"都是無法通行的狀態,其實根本不算騎樓)

    檳榔攤側邊為公車站牌,廣告檳榔攤的立型小招牌置於檳榔攤和路的中間。

    (招牌高不到150公分寬不到80公分)

    昨日16號,一位婦人在等公車 公車來時過於激動"自己絆倒"(有證人)。

    證人扶起來後婦人"依舊用奔跑的方式"趕上公車

     

    今日17號,婦人向警方檢舉我們檳榔攤阻擋騎樓通行,而立型小招牌絆倒她致傷,警方帶婦人到我們店附近,婦人向警方敘述狀況及拍照蒐證

    而今日出現手卻包了很漏氣的三角巾,蒐證完離開,離開前婦人上警車後嗆說:一切照法律程序。

    請問婦人的法律立場是甚麼? 而我們能用甚麼方法自保呢?

    請各位專家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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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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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立型小招牌倘若涉及違反佔用道路,造成人員傷亡,確實必須負過失傷害責任,並且應該賠償所受損失。

    2、位置是介於馬路與騎樓間?還是人行道上?請詳述。

    3、不過倘若是婦人自摔與立牌無涉,則我方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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