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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書之附註

  • 小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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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9 16:20 
  • 文章人氣:548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

    事件的原由是這樣的,因為叔叔欠卡債,未還款,遭到銀行把它名下的1/2的房屋土地拿去拍賣(我的父親持有另外的1/2,我們全家住在那),但錯過了拍賣,導致別人買走了,然後我們有意買下對方的部分,但對方為了規避增值稅契稅奢侈稅,而說要先付買賣的全額,兩年後再做房屋過戶,並訂下以下條約

    1.簽約同時即交定全額

    2.本件買賣標的物約定於簽約時起交與承買人掌管(房契與地契的部分)

    3.出賣人擔保出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完整無瑕疵,無糾紛並無租貸關係亦無它項權利設定負擔如有任何糾紛致承買人受有損害時出賣人願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4.對本件買賣過戶手續或其他有關事項須出賣人出面或蓋章時應即付承買人之便不得刁難或有任何要求

    以上是大致的條款

    請問這樣的契約書有法律的效益嗎?

    或是到時對方不願意過戶或找不到對方時,仍有辦法可循嗎?

    懇求律師的回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