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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門票買賣糾紛

  • 善良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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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8 17:48 
  • 文章人氣: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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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今年104年8月15日購買超級圓頂代理的演唱會門票4張,因友人因事無法前去,故104年8月25日退票,退票時在郵局外以電話連絡客服人員詢問退票方式,但客服人員並未詳細告知退票張數與書寫方式且敷言了事,導致本人將演唱會門票全數寄出(事後查詢該網站退票規則限退3張),也未留下連絡電話(客服人員未告知;信封上也無電話格式)

    至8月28號,因不知退票結果電聯客服人員,對方表示票務組人員不在,稍後回電,到9月1號無回應本人又再次電聯客服人員,對方表示票因違反規定早已寄回,並告知自行吸收票卷金額。

    事後寄出存證信函 對方無回應
    消基會提出第一次調解 對方表示沒注意
    消基會提出第二次調解 對方依然不回應

    絕得相當不合理

    1.當初寄票時已電聯給客服人員留下姓名表示確定退票
    2.退票程序交代不清不楚 敷言了事
    3.退票前本人親自前往總公司提問 愛理不理 也不接受當場退票
    4.存證信函 調解會 共3次希望出面解決完卻不回應,收了錢不認帳的態度令人生氣

     近期將要提告對方,麻煩各位律師解答我能以什麼樣的方式提告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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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8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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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這個應該是民事糾葛而已。

    二、演唱會退票的訴訟,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3年度壢小字第181號(演唱會取消公告可退費但就不給退費案)。

    三、我查了一個更接近你案件的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消小字第1號。這個是原告因故沒辦法去。事實的部分記載「嗣後原告因故無法如期欣賞演唱會,並發現文化部公布之「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系爭事項)就藝文展覽票券之定義及第6 條規定,認定上開門票得申請退票,且上開門票載有「10 /16(含)起不接受退換票,退換票酌收10% 手續費」之字樣,則上開門票應得退票,伊便於同年10月10日向被告申請退票事宜」。

    四、該案法官的見解是這樣的: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
        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
        條款無效。」按文化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於
        102 年公告「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又依上開公告就藝文展覽票券之定義包括現場演出之
        音樂;應記載事項第6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
        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另不得記載事項第2 項規定不
        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第3 項規定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
        除權或終止權。經查被告雖抗辯系爭票券非其售出,然系爭
        紛絲頁係被告公司所設且係在2014年8 月19日設立,與被告
        所述不符;且該網頁載明為官方粉絲團且提到主辦單位、公
        開告知購買方式、VIP 匯款至指定帳號即是主辦單位公司帳
        號,另要求原告傳真匯款資料的電話號碼也是被告辦公室電
        話等,足認系爭票券係由被告所出售。是原告所購買之系爭
        演唱會票券既合於上述規定,原告自得行使退票之解除契約
        權利
    五、以上供你參考。

    六、若提訴訟後對方願意調解的話可以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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