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之內故意再犯
- 小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2-04 16:27
- 文章人氣:862
- 個人積分:10
-
我是在102年八月滿期出監的當時是犯了性騷擾防治法的罪名那時是酒後騎乘機車犯下的案子…然後在104年11月份酒駕酒精濃度為0-29觸犯了公共危險罪…後移送到地檢署開庭當時開庭檢察官問我說你成認喝酒嗎我答成認然後是否第一次酒駕我回答是然後問我說是否要簡易判決我回答說好…於是檢察官就叫我回去了…到今天我收到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寫到…在五年內故意再犯罪…詎仍不知悔改…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然後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我想請問個位律師能幫我解說像我這樣的案件會不會被判有期徒刑』謝謝感恩。
- 宋宗禹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26 20:12
- 文章人氣:257
- 個人積分:1339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累犯的話,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判決摘要:「○○○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357號)
三、以這件為例,如果判決確定而檢察官不反對易科罰金的話,易科罰金就是十八萬元。
四、執行的時候,可以聲請檢察官分期繳納罰金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
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