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不滿意我對他前妻七歲女孩言語態度,導致彼此有爭執,而我九個月大的兒子聽到爭執在哭,我想到房門外抱起安撫,我先生用虎口掐我脖子阻擋我,且又推又撞倒我,導致我頸肩手臂後背多處傷痕,阻止我接近九個月大的兒子,並揚言我出門後換鎖,不讓我入屋,現已驗傷並向警方提告傷害,我想請問我已被我先生施予暴力並受傷,是否可以申請我跟我兒子的保護令,並且以傷害告訴附加離婚及爭取監護權訴訟,來打官司?
您好:
因為您配偶對您有暴力行為,並您已報案,當然可以聲請保護令,且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監護權、扶養費等,又因您配偶有家庭暴力行為,會推定由其當監護人將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有助您單獨取得監護權。
您好,
一、可以申請保護令,其實向警方要求即可。
二、可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6款(意圖殺害他方)等事由,主張離婚。
三、若可以離開現居所,盡量想辦法離開。
四、再尋找律師詢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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