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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錢該還嗎??

  • 胖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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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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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版上的律師們你們好~~

    在下小弟是在某環保局的委外公司工作,由於環保局有明文規定工作的固定薪資,但公司為了有好的利潤,就從我們這些員工裡抽薪資,在我們各別員工的合約書裡面寫每個月扣X千元當做是簽約金,另外再多一張借據讓我們簽,由於借據都被公司收走了,內容大約是我們跟公司借X萬元,合約期滿後會從簽約金裡扣除,在為了怕失業的情況只好下簽了借據,最近公司被環保局查到薪資沒有給足,要求公司把員工薪水補足,但公司私下找我們談,表面會匯款給我們,但我們之後要還給公司,請問我領到了那筆錢,我真的要還給公司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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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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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你與雇主間原本之約定以違反勞動準法,就算有簽借據,因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根本不得亂扣薪水。 環保局已經要求雇主補足工資,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義再扣回來,建議你向勞工局申訴,依法開罰,並保留雇主支付之薪水。其餘尚未給付之薪水可以請求雇主給付。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