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鬱症的輔助宣告
-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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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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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一般躁鬱症的輔助宣告要準備好那些資料以讓法官做判定? 家母原本是重鬱(秋冬)+輕躁(春夏),這3年變成是重鬱+躁狂。 因原本到了春夏她的病(鬱症)即好了,所以她到現在都沒有病識感。 十幾年前到台北榮總就醫,醫生開了鬱症的處分簽後,多年來沒有回診。 特別不舒服時才吃當時的處分簽+去年與今年在鬱期帶她到診所看病(拿到診所的躁鬱症證明)。 這3年在躁期期間一些特大的買房消費被家人攔阻了,但其他中小型消費(每年至少近百萬)則因不住在一起,沒能攔阻到。 今年在一些信用卡帳單催繳下,日」經常下子女喊沒有錢了--剩下房子。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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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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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輔助宣告程序如下:
一、聲請要件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二、管轄法院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
四、聲請權人
1、本人。2、配偶。3、四親等內之親屬。4、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5、檢察官。6、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五、應備文件
1、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戶籍謄本、醫師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
3、欲任輔助人(可複數)之戶籍謄本、印章。
聲請人向法院陳明鑑定醫院後,法院會函請醫院安排鑑定時間,請務必於書狀中敘明:聲請法院至何醫院做精神鑑定(各醫院鑑定費用不一,請於聲請前自行向醫院查詢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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