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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薪資倘若被刁難

  • 依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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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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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有些問題想諮詢一下意見

    當初到職日是2月中,所以到今年2月中剛好滿三年,首先,當初上班開始來時老闆並未叫我們簽屬任何規章條件或工作規則,只有很簡略的口頭陳述薪資、上班時間、大概工作內容,薪水都是開立支票,有保勞健保勞退,其中口頭也只提到當月遲到累積30分鐘、請假、曠職要扣除全勤金但並未聲明曠職1次就算重大缺失也沒有給予任何書面說明哪些情況算重大缺失?,如今本身想於2月中過完農曆年後自己提出自願離職書,但有幾個問題考量:

    (1) 我知道未滿三年須於20天前告知,我若當天將申請書交給他,但他拖延不簽,我可否當作有照正常勞基法於20天後無須到職?

    (2)  由於三個月前曾曠職1天,上個月曾曠職半天(雖說是因為有所爭執,我清楚明白曠職是我的錯誤) ,於該月結算的薪資明細上也已有列出曠職扣當日日薪及全勤金(直到今年年初才叫我簽一張很簡單的紙,上面加註一條寫說因已曠職2次,若再1次視為自願離職無異議),老闆可否於我在1個半月後提出離職申請後那20天內(不再曠職的前提下)再重提此事或用一些其他同事曾經犯了也沒被解雇的小錯刻意引用勞基法的第12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六項強制終止勞動?

    (3)  由於提離職後3天也滿3年(但也屬於那20天預告期內),那滿三年的10天特休我是否還有權爭取(不論是給假或折算薪水)?

    (4)  若確定離職後隔段時日,我可否再去跟他要求給予我過去3年的打卡影本?

    謝謝,麻煩你們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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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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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解釋上可以當天馬上離職,但為免雇主無法調度人力或進行事務分配產生損害,最好遵照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之規定,否則雇主可能會請求損害賠償。 要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雇主才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你的情形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並非懲戒解雇,而係你自願離職。 依勞基法第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雇主要結清工資給勞工,勞基法第38條規定之特休可折算成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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