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佔公寓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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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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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有成立管委會,可先向管委會請求處理;若頂樓加蓋屬違建,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2、頂樓加蓋又加設鐵門之行為,以及占用其他公共區域等行為,可以一併訴請法院請求二樓住戶拆除加蓋建物、清除雜物,將公共區域返還全體公寓所有人。並可視情形請求一定之損害賠償。
3、加設招牌之行為,除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拆除外,也得與上述之訴訟一併請求2樓拆除未經全體住戶同意而架設之招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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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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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一二樓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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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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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一二樓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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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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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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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頂樓為住戶共有部分,若要加蓋需經全體住戶同意,故已違法,又是違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故該住戶行為可請求清除雜物,將共有部份還給所有住戶。 招牌部分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拆除,亦可向上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張請求。 建議先與各住戶協調,避免鬧上法庭花錢費時費力。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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