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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 阿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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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8 10:28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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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票內容大致: 本案件檢察官指揮 則股 檢察事務官詢問 夜股105年度偵字第2015號 毀棄損壞案件 有本署法警指引至第 偵查庭/詢問室 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三個月前台中市文昌派出所因路口監視器通知到派所作過筆錄,製作筆錄時女承辦員警認定我與被害人認識為已據加上路口監視器截取機車曾路過畫面,認定我是加害人。已車追人認定我有罪,在筆錄上1、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受害人機車鑰拾孔遭人用快乾傾倒,疑是機車車牌******所有人所為2、被害人機車遭人損毀是否是你所為?不是。後女警還特強調為了保障你我權益請我在筆錄上閱覽過簽名。當下滿緊張所以看到筆錄上的矛盾想提出修改,但看女警我一到派出所就認定我有罪,不給我定罪不讓我出派所。一待了2小時。 離開前女警員說要將筆錄往上呈送。 至今日收到傳票 請問事實上我不清楚受害人住家位子也對騎機車車牌樣式還不知情。映像只是那機天因為受傷復健游泳玩到附近社區騎車先逛買東西吃,中途可能有停留。 在下下禮拜一前到檢查署,我需要知道哪些事情才能在避免事些誤會。 到時候是到偵查庭還是詢問室,有什麼差別?請問我是去詢問室還是偵查庭? 在訊問室會見到受害人馬? 請問因為是因被告傳喚,是否百分之百被定罪? 如果被定罪,等到判決書下來行和解還是偵查庭上達成和解?達成和解還需要判罰馬? 如果檢察官在訊問過程硬要定罪我是加害人,請問當下什麼管道可以反映,該保持什麼樣應對?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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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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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接到的通知應該是地檢署之開庭通知,檢察官可能會通知告訴人出庭。

    若無員警所指之犯罪事實要向檢察官提出答辯並聲請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例如勘驗監視器畫面等。

    檢察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實質舉證責任之要求通常不會爛行起訴。

    若不知如何處理可委請律師協助撰狀或辯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