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的假單在代理人處冒名簽我的名子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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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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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您好,依刑法第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成立偽造文書罪前提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當中的足生損害,係指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因此您必須證明在代理人上填上您的姓名,有讓您遭到實質損害,如工作量增加或是擔負了不該承擔的責任等。
2. 您可直接向警方提告,再請警方向人事室調卷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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