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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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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5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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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以存證信函向業者表明基於契約合理審閱期的規定,你決定解除系爭契約,請求業者無條件返還所有價金。

     

    2、系爭契約既未載明如解除契約要扣抵高額貸款手續費,就不得以此為理由拖延、拒絕消費者之退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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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5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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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寄發存證信函分別給醫美診所及融資公司解除契約,以利將來若其有追討您可以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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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2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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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你一樣狀況.....

    請問你後來怎麼處理呢

    因為現在覺得有點後悔 要繳三年 36期 一個月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