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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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4 09:22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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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10/1發生車禍媽媽送醫於10/23故 後來雙方有出來調解 最後再調解委員會第一次調解以350萬不含強制險達成和解 無付款方式沒簽本票 於每月15號給我2萬元 第一期50萬元 只要一期預繳視同後面全額到期 104/11/15 收到50萬匯款 發院開庭 他被判勞動服務 104/12/15 他說他第一期到處借 現在沒錢 改成105年1-4月 每期多5000給我 105/1/15 他只拿一萬五給我 說月底再給一萬 結果月底完全沒消沒息 我現在要提告嗎? 可是都是當面給 只有第一期是匯款 怎證明他有給沒給?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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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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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雙方已經調解成立,則無須再行提起訴訟,而是應該向法院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2、當初金額這麼高,沒有人保、物保,刑事案件也先判,倘若對方沒有財產,或是惡意脫產,恐救濟無門。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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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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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就會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不需要也不能重複提告,您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查封拍賣對方財產,您只要敘明對方不依和解約定給付即可強制執行,對方若抗辯有持續匯款並未違約,那是對方應提出證明。還有,若查無對方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應每屆五年時效消滅前重新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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