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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改定單一監護問題

  • 妤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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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2 10:48 
  • 文章人氣:1469
  • 個人積分:28
  • 承蒙各位律師解謎;以下為想改定單一監護訴求說明,我和前妻已離婚約三個月,前妻從今天往前追溯過去至今已有8個月期間中未盡對近兩足歲的幼女共同扶養職責,都由我一手支付扶養費及父兼母職,多次口頭和用通訊軟體告知都不予理會共同負擔扶養費一事,去年12月底前讓前妻帶女兒回去,接回來後都有身體不適及感冒的問題,最近也是半個月以上來看女兒一次,又因為卡在是共同扶養,先前要為女兒辦理社會局扶助和褓姆費補助,女兒的母親都遲遲不給資料,都卡在她的文件資料才能申請;請問我是否有訴請單一監護的資格呢?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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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2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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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行使女兒之親權,建議可與律師正式會面討論,提供相關前妻未盡扶養義務之資料予律師,委由律師處理後續非訟改定親權之程序,以維女兒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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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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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由對方行使監護權子女不利之處,如生命或無給付扶養費之證據,目前您為主要照顧者,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定為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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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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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0220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由對方行使監護權子女不利之處,如生命或無給付扶養費之證據,目前您為主要照顧者,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定為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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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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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可以協議要儘量協議。

    二、即使是共同監護,就具體監護的細節還是可以協議。

    三、扶養與監護是不同的觀念。不論是單獨監護或是共同監護,夫妻離婚後還是要分擔扶養費。如果單是扶養費的話,你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還可以小孩的立場請求對方給付將來的扶養費用。

    四、如果可以協議或調解就處理好的話不一定要訴訟

    五、如果是一定要打官司的話,建議你多查一些打贏得裁定來參考,看別人都搜集了什麼證據。如果跟你說要搜集共同監護小孩不利,這樣來說對你實在太抽象了。實際進入訴訟法官還是要看你提出什麼具體的證據再來決定是不是准單獨監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妤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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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2 19:04 
  • 文章人氣:168
  • 個人積分:28
  • 謝謝各位律師的引導方向 !!

     

    先前已協議三次,女方仍無給正面回覆,均由她的律師轉達給我,她還是以誰照顧小孩就由誰支付,並無共同支付的意思,所以我才有意提訴的決意,若是討論到不利於子女行為我仍是不太清楚定義,只能說都沒有盡到母親義務、支付扶養費、先前接回來後有身體不適(例如嚴重尿布疹、便秘)和感冒,都是我請假帶去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