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前離職違約金合理性
- Jenn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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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8-3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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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先生是外籍老師,目前在私立國小學校(簡稱A校)任職
新學期的契約日期為2012/8/30-2013/6/30,此合約於前一學期2012/6/1簽定
兼職工作的月薪為$30600,尤於2012/6/1校方通知我先生,若不立即簽定新學期的工作合約,及立即解約,擔心立即會失去工作,因此我先生就直接與校方簽合約了!
後來新合約我看到時,很驚訝的發現新合約裡新增了一項違約金條款:若教師欲提前中止合約,則需付校方違約金相當於三個月月薪的金額:$91,800.
問題來了,
1.我先生於2012/8/29當日獲得另一間學校正職的工作,由於薪水和地點都比這份兼職工作優,因此我先生也同意接受這份新工作,並於2012/8/30當日ㄧ早到A校與校長告知離職訊息!
但A校堅持我先生必須支付3個月薪水金額的違約金 ,我想請問這部份內容及金額是否合理?
(我知道基於民法,A校有權向我先生要求賠償,但三個月薪水的金額是否有失公平?因學校並無提供教育訓練及付出任何培訓的成本!)2.另外,A校在聘僱期間以外的時間要求我先生無償替學校編列上課教材,請問這部份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3.契約內規定:老師離職時須取得僱主同意,請問此條文是否有違反勞工任意終止工作權?
以上問題,是否先申請勞工申訴與校方進行調解比較妥當?因為我先生已經試圖以和氣的方式跟校方談,但校方堅持要拿三個月的違約金,這點令我們很無法接受!因此請教 貴律師的意見!感謝!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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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8-31 13:35 最後編輯日期:101-08-3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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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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