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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0.35 公共危險罪

  • 小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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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5 14:33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5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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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駕0.35 公共危險罪,且經過車禍現場,是以目擊者留下來做筆錄被抓到酒駕的,被害者被前車撞倒且前車肇事逃逸,被害者在路中央,我為第二台車經過未撞擊但無法完全肯定有無輾過其手腳部位(車子無任何撞擊痕跡但酒駕),第三台車撞擊被害者後停下,第四台車撞擊死者且拖行50公尺,請問:若我無輾過被害者,是否就只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第二:因為我的車子無任何撞擊痕跡(也可能完全無肇責),但假設最壞的情快下我有輾過其手腳,是以酒駕過失傷害還是酒駕過失致死起訴呢? 我想知道的是很明顯我無任何致死的肇責,但被害者已經被後面的第3第4台車撞死,我會被牽扯入何種刑責呢? 請幫幫忙解答,無前科的市井小民,碰到這樣的問題真的很無助真的運氣很不好,寢食難安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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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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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與被害人有關,應該負過失致死亦或是過失傷害罪,必須看肇事責任、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及相關事證,不能一概而論。

    2、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涉嫌酒駕致人於死,可處罰3年~10年有期徒刑,算是很重,建議您應該正式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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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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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     刑法第185-4條明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請閣下謹慎處理為要,如需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三、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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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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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為您爭取較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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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