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戶地下室未停停車格,有擦撞責任歸屬!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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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1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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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規約有規定罰則,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開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可以連續處罰。若無,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議在規約中增訂罰則。 可蒐集證據提出排除侵害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將占有土地返還給全體住戶,同時請求你應有部分比例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附近租用停車位收費計算)。 要依何人具有故意過失認定,若有占有車道、妨害通行之情形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責任,自己車輛損害部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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