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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問瀆職及公文書的問題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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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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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林律師(KLAW)的回答,但我還有疑問,可否再麻煩抽空解答?

    1.請問如果我連續檢舉,市府都只發函勸告要依規定辦理而不處罰,違規的行為也都未改善,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罰則有何用處?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促使違規的行為改善?

    2.我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檢舉,市府承辦人員回覆的email只有下方註明承辦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這樣還能算是公文書嗎?

    3. 另外我曾多次檢舉大樓地下二樓違規變更停車位,承辦人發函對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均以之前移除別處車道旁之一車位市府所發「…改善完竣在案」之公文謊稱此二車位「已改善」,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有關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設車位阻礙出入,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但承辦人卻仍於公文登載「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改善完竣在案」不實之事項,使大樓住戶時時處於通道受停車位阻礙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中,是否涉及刑法第213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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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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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是一各效力很強的法律(要把人抓去關),要件很嚴格,

    不管是瀆職或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都沒有那麼容易成立,

    市府人員回函是公文書沒錯,不過你講的情形不會構成刑法213,

    如果認為明明沒有改善卻說改善了,不滿意公務員的處理方式,建議向監察院陳情,比較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