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我該怎麼做...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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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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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坦承所有的毒品都是您的,然後其他人也說所吸食的毒品是您交付的,這樣確實可能構成轉讓,要看相關證人及事證有無能夠推翻的。又其他人是何時施用毒品的?當下有無吸食?
3、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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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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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可表示並無轉讓他人之意,係在您不知情之情況下其他人自行拿來使用,或主張至多僅為幫助他人施用毒品而非轉讓。
2、如您被判刑超過六個月且案件經確定,先前之緩刑才會遭到撤銷。
建議應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委請律師擔任辯護,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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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7 15:06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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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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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7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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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查了一個跟你的案件很像的裁定。
三、我摘要裁定給你參考吧:
二案罪名並不相同,犯罪型態、危害程度、所侵害法益類型 亦彼此殊異。又受刑人於前案審理過程中,當庭與告訴人蔡 ○秋達成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 意,為前案審理時信其無再犯之虞,予受刑人緩刑寬典,況 受刑人係於緩刑宣告前更犯後案,並非受緩刑宣告後不知悔 悟而再行犯案,尚難認受刑人所犯後案已違反前案判決緩刑 之基本目的。再者,受刑人於後案係轉讓愷他命供朋友施用 ,惟其轉讓毒品數量非鉅,且於犯後經本院曉示法律關係後 ,即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是受刑人於後案犯行並非惡劣, 且其所受刑之宣告亦較前案為輕,自難僅憑受刑人後案犯行 遽認前案之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此外,卷內復查無任何 證據足認其原緩刑之宣告,有難收其預期效果,非經入監執 行無以收儆懲或矯正效果之情形。是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所以檢察官是可能聲請撤銷緩刑的,但法官未必會准。
五、如果檢察官聲請法官撤銷緩刑的話你可以寫個狀紙表示意見。
六、法條貼給你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 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七、從法條看來,都是要判決確定才會有撤銷緩刑的問題,所以你目前應該是專心的處理這個起訴之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八、後續如果無罪當然沒有問題,後續如果是判有罪確定而檢察官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你還是可以具狀表示一下意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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