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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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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8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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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叫我寄存摺跟提款卡 一共3家銀行,叫我用書夾著,再用牛皮紙袋包起來
1月4日拿到指定的貨運寄,還到那邊叫我打電話給他
他說拿給那個老闆娘聽,我就拿給了老闆娘聽
老闆娘他就跟他講說好好知道了
他就跟我說這樣可以了
我就走了,後來到了隔天1月5日晚上本來約了撥款,就打了電話給他
他就沒接,我就先停掉我的日盛銀行,隔天全部銀行帳戶都被列為警示帳戶。
已於1/22戶籍地分局做完筆錄
但今日又收到通知,必須再到戶籍地分局說明,另外高雄的分局五發通知請我去做筆錄。
1.想請問我每個分局都要去說明嗎?還是只需要到戶籍地的分局?
2.另外想請問這一定要認罪求簡易判決嗎?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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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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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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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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