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恐嚇、脅迫 > 民事求償問題。

民事求償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09 15:26 
  • 文章人氣:200
  • 個人積分:14592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車損部分要準備估價單或維修單據,恐嚇部分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若能證明有恐嚇犯行,而你受有精神上之痛苦,通常可請求10萬元以下之精神慰撫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10 11:02 
  • 文章人氣:206
  • 個人積分:590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因此,雖然對方刑事部分不起訴,您仍可就民事部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而車損及維修部分,需有維修單據或估價單等確認您損失之證明提告,才足以認定。
    恐嚇部分,亦可依民法第195條起訴,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只是實際請求的金額仍須是您所遭遇的事實描述而定,亦需有一定程度的舉證,例如對方確有恐嚇之犯行等證據,較有機會勝訴。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