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這樣構成條件嗎
- 小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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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1 08:12 最後編輯日期:105-03-11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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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成年女生 我也成年 我跟他私訊FB再吵架
但是我沒想到 他竟然公開在他的文章上面 選擇公開並不是朋友而已
就連一個路人都可以看到文章
有我的名字跟照片 按讚人數已到10
他的文章2月28號提到
說我真的很可憐
男人30剩一張嘴 我24歲就剩一張嘴
三不五時就跑泌尿科
我覺得我身心受到傷害...
他還把我跟他的聊天紀錄上傳到相簿給大家看 給大家評理
我沒有嗆他 也沒有打文章 更沒有公開 只是私訊
之後我還跟他道歉 希望他刪掉文 但是他不肯
後來因為我女朋友的關係才暫時刪掉
結果今天才發現 他只是隱藏起來 今天3月11號我又看到
看到那些字眼我覺得感受不是很好
圖片我已經收集完畢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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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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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然侮辱罪的話是講抽象的東西叫公然侮辱,例如三字經之類的;誹謗罪的話是講具體的東西。這兩個都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都是六個月,如果你有要提告的話要注意時間。
三、依律師倫理的規定律師是不能保證勝算,自然也不能保證結果是什麼,但是律師可以多查一些勝訴判決來給你參考。查判決之於案件就相當於兵書之於戰爭,多看一些判決你就會大概知道你案件可能的結果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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