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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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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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設定不動產役權供通行使用,要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採多數決方式。 若你成為共有人之一,雖然可依應有部分使用全部共有物,對於共有物之管理則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也是採用多數決方式處理。但若要設定不動產役權仍然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 若設定不動產役權,依物權之優先性,先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不受影響。若未設定不動產役權,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用多數決,可依多數決變更原本用途。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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