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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案公共危險和解

  • 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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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2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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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因為我哥哥於工作場合廚房發生瓦斯爆炸的問題,造成他受傷跟無法工作

    想請問一開始公司都不於理會,關於這樣有什麼是我們可以合理主張的賠償項目呢?

     

    另外由於他們公司A是向位於B點的C廣場租借場地,

    所以我們有針對ABC及設備廠商D(提供相關瓦斯設備)及安檢人員,提出過失傷害跟公共危險,因為操作員我哥哥的因素,

    那想請問假設C願意和解,但ABD都不願意,

    我可以針對C先和解,然後其他的繼續為法律途徑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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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2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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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中受傷,除醫療費用外,尚可向雇主請求醫療期間工資補償,若致殘廢,可請求殘廢補償。若有多數被告,可先與其中一人和解,但應於和解書寫清楚和解的範圍。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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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2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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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以朝職災去主張,當然若多數被告,可以先與其中部分人和解,但應註明和解效力不及於他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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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2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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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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