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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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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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 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此即所謂扶養能力之要求,若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導致無法負擔扶養義務,甚或導致自己生活發生重大惡化,即無扶養能力,應得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故「精神疾病」者,仍應依其具體狀況,判斷其是否有不能以自己的力量謀生之情形,且若其負擔扶養義務,將會導致生活產生重大惡化,倘若均肯定,是得以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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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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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你說明一下完整狀況
因為精神疾病的程度與狀況
會影響到整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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