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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分割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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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4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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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亦無不可。

    2. 配偶對於遺產分配,並不是一半,在有子女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是與子女平均繼承,但依民法第1030-1規定,配偶是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剩餘的數額再作為所有人繼承的標的。

    3.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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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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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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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直接於訴訟中請求為繼承登記

    剩餘財產不是指遺產的一半

    而是婚後財產的差額的一半

    所以這要算過才知道

    而且必須要提出訴訟主張

    才能夠取得

    遺產分割訴訟如無提到這一部份

    法院是不會處理的

    而且你要死亡兩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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