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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貼公告內容對我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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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1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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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公事上跟主管意見分歧有些爭吵
    卻有其他主管看我不順眼
    趁這次機會記我小過
    也貼公告出來說  對該主管"不雅言語攻擊"
    可是當時我沒有罵主管.及三字經......
    該主管也說我沒有罵他
    後來有跟老闆申訴 經過調查確實沒有對主管"不雅言語攻擊"

    後來公司再發依張新公告 說 "因部分內容略失真實"

    可是當初記我小過那位主管到目前還不承認他不對

    公司也未給我合裡的道歉 這樣子我不接受公司道歉

    請問這樣子我目前可以以公司貼出第二張公文內容

    "因部分內容略失真實" 這句話證明公司造成我名譽受損嗎?

    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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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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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若公司主管確實有以不實之內容貼出公告指摘,此舉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可以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而且即便最後沒有論罪科刑,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另外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名譽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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