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貼公告內容對我造成傷害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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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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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若公司主管確實有以不實之內容貼出公告指摘,此舉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可以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而且即便最後沒有論罪科刑,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另外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名譽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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