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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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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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再審,必須是針對原案件未斟酌過的事證進行審酌,就您所述的錄音,已經於原審經過法院審理,所以不算是再審的事由。
2、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對於法律並不熟悉,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有無再審空間。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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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6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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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案情,應是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而錄音檔若屬重要證物而法院未予審酌的話,可考慮的再審事由為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2. 注意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期間為30日,若欲提起再審,宜儘速處理以免超過再審期間。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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